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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道部令
(第16号)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志军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运人,是指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超限货物是指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或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计算宽度仍然超限者。
  超长货物是指一车负重,突出车端装载,需要使用游车或跨装运输的货物。
  超重货物是指货物装载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活载标准(中活载)效应者。
  集重货物是指重量大于所装车辆负重面长度的最大容许载重量的货物。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运人在其每条铁路正线(区段)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均应向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许可。
  第四条 承运人在其每条铁路正线(区段)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铁路正线(区段)已开通使用并办理普通货物运输;
  (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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