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支付的利息后,按照利息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报送的付息申请发生差错,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调整,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及提出付息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对《汇总表》和《明细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预算单位对《明细表》中经办人员签字的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虚报垫付资金或违反规定垫付资金的,财政部除了要求代理银行退还有关利息外,还要在计算年度代理银行手续费中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取消代理资格。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处罚。预算单位为代理银行提供虚假信息,或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附:1、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
    2、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

  附1:

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



  代理银行行号:    代理银行名称:     填报日期:

┏━━━━━━━━━━━┯━━━━━━━━━━━━┯━━┯━━━━━┓
┃           │ 结息期垫付资金积数  │  │     ┃
┃    账户名称   ├────────────┤利率│应付利息数┃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
┠─────┬─────┼────────────┼──┴─────┨
┃代理银行 │公章:  │复核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
┠─────┼─────┼────────────┼────────┨
┃中国人民银│公章:  │复核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
┃行(国库局)│     │            │        ┃
┠─────┼─────┼────────────┼────────┨
┃财政部  │公章:  │复核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