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生产、维修的机车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其许可证。被撤销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生产的机车车辆技术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被许可人应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型式试验,是指按标准对产品所做的技术性能检验;所称运行考核,是指样车在营业线路上通过走行里程所进行的耐久试验。型式试验、运行考核由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型式试验、运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机构对获悉的技术资料,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获悉的保密技术资料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维修工作,不得与申请人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铁道部鉴定定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可申请补发型号合格证书;已通过铁道部批准、现正在生产和维修铁路机车车辆的企业,可申请补发相应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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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编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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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1│蒸汽机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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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2│内燃机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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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3│电力机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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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1│电力动车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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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2│内燃动车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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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001│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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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002│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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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003│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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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004│行李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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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005│发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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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006│邮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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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007│试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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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001│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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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002│敞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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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003│平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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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004│冷藏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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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005│矿石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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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006│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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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007│家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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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001│特种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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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6001│重型轨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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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6002│起重轨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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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6003│发电轨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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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6004│轨道平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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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6005│起重轨道平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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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6006│收轨平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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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7001│捣固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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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7002│清筛车(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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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7003│稳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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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7004│配碴整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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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7005│钢轨打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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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7006│线路大修列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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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7007│板结道床处理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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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7008│物料输送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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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7009│钢轨探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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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7010│桥梁检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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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7011│隧道检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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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8001│接触网架线作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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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8002│接触网放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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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8003│接触网检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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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8004│接触网检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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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8005│接触网立杆作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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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8006│绝缘子水冲洗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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