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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样车技术条件论证报告、设计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是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含通过样车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铁道部批准生产的产品);
  (二)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三)型式试验合格(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除外);
  (四)通过生产样车的技术审查;
  (五)申请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
  (七)申请人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型号合格证复印件或技术转让证明材料;
  (三)铁道部批准的定型图纸;
  (四)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
  (五)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生产设备等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审查;
  (二)通过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
  (三)通过对该型号机车车辆的维修技术审查;
  (四)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能力;
  (五)申请人已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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