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样车技术条件论证报告、设计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是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含通过样车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铁道部批准生产的产品);
(二)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三)型式试验合格(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除外);
(四)通过生产样车的技术审查;
(五)申请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
(七)申请人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型号合格证复印件或技术转让证明材料;
(三)铁道部批准的定型图纸;
(四)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
(五)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生产设备等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审查;
(二)通过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
(三)通过对该型号机车车辆的维修技术审查;
(四)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能力;
(五)申请人已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