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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铁道部令
(第14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志军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审查;
  (二)关键部件和整车通过型式试验;
  (三)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四)样车技术鉴定合格;
  (五)申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设计制造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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