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公文处理
工作质量检查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办办友[2005]4号 2005年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通报。现将《审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检查通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我厅反映遇到的问题。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检查通报暂行办法
为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促进审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改进工作作风,依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审计署关于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处理工作检查的范围
(一)各单位以本机关名义向审计署(含审计署办公厅)报送的纸质和电子行政公文、审计业务文书、简报质量;
(二)正式文件的收发工作;
(三)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制发、承办公文工作。
二、检查标准与内容
检查标准为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审计署关于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检查内容为:
(一)附件1列出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报署文件、简报质量的检查项目。
(二)附件2列出的对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制发、承办公文工作的检查项目。
三、检查通报方式
(一)办公厅依据附件所列项目,随时对各单位报署公文及署在京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检查。署机关各司局负责向办公厅书面提供有关单位文件内容违反政策、事实失真以及迟报误事、多头报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