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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9号)


  为保证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现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
  (五)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三、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四、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三)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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