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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决定。
  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当事人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由财政机关审核后确定。
  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已掌握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六)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再次征求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听证参加人可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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