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1.2.1 拨号前时延
平均值≤0.8秒,最大值为1秒。
拨号前时延指用户摘机后至听到拨号音的时间间隔。
1.2.2 拨号后时延
同一固定网内电话用户间的本地呼叫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1.9秒,最大值为5.3秒(有中国一号信令时,最大值为10秒);
同一固定网内电话用户间的长途呼叫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2.2秒,最大值为7秒(有中国一号信令时,最大值为12秒);
当固定电话用户间的呼叫是由多个固定网共同提供时,其本地、长途拨号后时延:平均值≤2.3秒,最大值为7.2秒(有中国一号信令时,最大值为13秒)。
拨号后时延指从用户拨号终了时起,至接收到回铃音或录音通知等信号止的时间间隔。
1.2.3 接通率
同一固定网内,本地呼叫的端到端接通率≥95%;
同一固定网内,国内长途呼叫的端到端接通率≥90%;
当固定电话用户间的呼叫连接由多个电信网共同提供时,其本地、长途呼叫的接通率≥85%;
固定网与移动网间呼叫,接通率≥80%。
接通率是用户应答、被叫用户忙、被叫用户不应答、终端拒绝和不可用的次数与总有效呼叫次数之比。对接通率的考核在忙时统计。
其中:总有效呼叫次数=呼叫次数-(用户拨号不全+用户拨无权号码+用户拨空号+用户拨错号)次数。
1.2.4 传输损耗
端到端的传输损耗≤21dB。
传输损耗是任意两个用户端到端之间建立的连接的传输损耗。
1.2.5 振鸣和准振鸣
振鸣的概率≤0.1%;
准振鸣的概率≤1%。
1.2.6 发话人回声
呼叫中出现发话人回声的概率≤1%。
1.2.7 可懂串话
同一交换局用户之间出现可懂串话的概率≤0.1%;
不同交换局用户之间出现可懂串话的概率≤1%。
1.2.8 单向传输时间
本地电话单向传输时间≤13毫秒;
国内长途连接不含卫星电路时,单向传输时间≤85毫秒;
由于安装DCME设备和保护倒换导致的电路过长等特殊情况,允许单向传输时间≤150毫秒。
1.2.9 网络的通话中断率
通话中断率≤2×10-4。
通话中断率(掉话)指在用户通话过程中,出现掉话的概率。
1.2.10 发送方短消息中心的响应时延
固定网短消息中心的响应时延平均值≤20秒,最大值为45秒。
发送方短消息中心的响应时延指主叫用户按发送键,至其接收到发送方短消息中心接受或不接受该消息的证实之间的时间间隔。固定网短消息的响应时延包括:呼叫接续时间+上传时间(取决于信息长度和上行方式)+处理时间(包括主叫号码认证)+系统回送时间(回送上传结果)。
1.2.11 短消息中心系统接通率
固定网短消息中心接通率≥95%。
固定网短消息中心系统接通率指主叫用户通过入中继接入到固网短消息中心或人工短消息中心得到有效处理次数与占用入中继总次数之比。
1.2.12 短消息的存储有效期
固定网短消息的存储有效期≥72小时。
固定网短消息的存储有效期指发送方将短消息成功发出,并得到发送方短消息中心的证实后,在接收方成功接收之前,在固定网短消息中心的有效存储时间段。在该存储时间段内,接收方短消息中心应保存该消息,并进行多次发送尝试,直到被接收方成功接收或超出该时间段为止。
1.2.13 短消息发送时延
短消息发送时延平均值≤10分钟,最大值为24小时;短消息发送及时率≥99%。
短消息发送时延指主叫用户收到短消息提交成功的证实后,至被叫用户成功接收到短消息之间的时间间隔。
短消息发送及时率指在规定的发送时延最大值以内发送成功事件数与发送成功总事件数之比。
1.2.14 计费差错率
计费差错率≤10-4。
计费差错率指交换设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对于集中计费:计费差错率=有错误的话单数/总话单数;
对于单式或复式计次:计费差错率=错误的脉冲次数/总的脉冲次数。
附录2:
电信服务规范——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1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2.1.1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布其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
2.1.2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2.1.3 移动电话复话时限
平均值≤1小时,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复话时限指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移动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2.1.4 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
平均值≤1小时,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暂停或停机等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起,至实际变更完成所需要的时间。
2.1.5 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
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非手机原因引起的障碍。
2.1.6 由于非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电信业务经营者至少提前45日告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用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用户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由于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原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要提供改号提示业务。
2.1.7 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