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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对于没有批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煤炭企业,按《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和煤矿设计规范进行评价。
  1.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大于85%的为较好,85%~80%的为合格,低于80%的为不合格。
  2.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大于80%的为较好,80%~75%为合格,低于75%的为不合格。
  3.厚煤层采区回采率大于75%为较好,75%~70%为合格,低于70%的为不合格。
  对于不分采区的小煤矿,按动用块段计算资源的回采率。
  对于开采低于可采厚度以下煤层、主要从事残采、复采、难采煤层等表外储量的煤炭企业和露天矿不列入此次检查范围。
  三、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参加。有关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专项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和煤炭专家的作用。
  (二)在煤炭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市(地)、县(市)级检查组对辖区内小型以下煤炭企业进行实地普查;省、部委检查组分别对大中型和跨省(区)特大型煤炭企业进行实地普查,并对市(地)、县(市)和省(区、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省及部委级检查组中应有矿山所在地县(市)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具体检查方法及要求如下。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政府和煤炭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检查组要切实深入到煤炭产区、煤炭企业进行检查,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解剖典型,深入分析。各检查组要分别解剖至少二户煤炭资源回采率较好的和不合格的煤炭企业,深入进行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4.随机抽查,掌握实情。检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随机对企业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5.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企业,限期解决,切实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一律追究责任。
  (三)检查时间安排及报告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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