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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技术依据
  依法批准的煤炭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地质报告,储量评审备案意见;经专家论证或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煤方法;依法上报的储量登记统计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表。
  (三)检查目的
  摸清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坚决遏制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势头,同时树立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正面典型;推进科技进步,强制淘汰一批破坏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针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问题,研究、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措施,强化煤炭资源的管理,强化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我国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评价指标
  检查内容:
  (一)煤炭企业资源基本情况
  1.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其中大中型煤炭企业检查近五年情况;小型煤矿检查近三年的情况。
  2.煤炭企业资源赋存及开采地质条件,可采煤层层数、厚度、产状,设计开采、实际开采煤层数。
  (二)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情况
  1.矿井逐年累计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工作面、采区、矿井的回采率。
  2.分煤层储量动态,包括逐年的保有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三下压煤量、各种煤柱量等储量计算是否合理以及储量注销、报损是否合理。
  3.煤炭资源损失、浪费、破坏情况及原因。
  (三)煤炭企业资源管理情况
  1.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2.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档案(生产技术图纸、台账等)及制度建设情况。
  3.生产设计是否合理。
  4.采掘工作面资源管理情况。
  (四)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的执行情况
  1.开拓布置、开采顺序、采煤方法是否合理。
  2.设计回采率指标和实际回采率指标情况。
  检查资料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受检单位应如实填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部、省、市(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单位要认真核实计算采区回采率和资源利用情况,确认煤炭企业是否存在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等问题。
  评价指标:
  (一)煤炭企业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进行开采,实际回采率超过设计回采率5%以上的为“较好”;实际回采率达到设计回采率的为“合格”;实际回采率低于设计回采率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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