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机外载荷飞行以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飞行作业。包括:直升机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直升机组装铁塔和施放导引绳、直升机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
直升机引航作业使用直升机在外籍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航员的飞行作业。
附录三:
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通用航空活动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规范通用航空市场,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1996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航总局发布了《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53号令),并于2001年进行了两款的修订(民航总局第102号令),该规定对于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大作用。但随着通用航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对通用航空市场实施有效管理的需要,在程序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上,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抵触,因而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障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为此,我们结合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针对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了整体修改。
修订后原规章名称改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共分为六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49条。现就修订规章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问题
为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我们在修改过程中,认真贯彻了总局领导放宽经济准入的要求,一是取消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人要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求;二是筹建阶段出具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的要求;三是放宽了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四是简化了有关审批程序,充分发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能,乙、丙类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全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发证,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了申请人。
二、关于经济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分开
本规定在修改时考虑到民航改革后职责的变化,认真贯彻了总局领导经济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分开的要求,贯彻了民航总局第120号令《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的要求,将原规定中大量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进行删除,并在部分采用了《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用语。
三、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在我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原则上包括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因而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某些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为此我们在修改工作中,结合民航总局第110号令《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审批管理程序和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