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浙能乐清电厂(2×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新建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浙能乐清电厂(2×600MW)超临界
燃煤机组新建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362号)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核浙能乐清电厂(2×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新建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浙能生[2004]346号)收悉。经审核,我部同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关于浙能乐清电厂(2×600MW)超临界燃煤机组新建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准予该项目立项。
  对于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该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报我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