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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失效]

  19、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20、对于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明显增加)的缓、控释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临床试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新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3、属注册分类5的新药,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
  4、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同时申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的新药注册,制剂属完全相同申请人的,可以仅进行其中一个制剂的临床试验,其余制剂,只要符合该类申请免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制剂属不同申请人的,则应当分别进行临床试验。
  6、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除《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的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7、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六、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资料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报送资料。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2、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药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试验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的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2、说明:
  (1)申请人提供的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或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4)原料药可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允许该原料药上市销售或允许其制剂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也可提供该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或者该原料药的欧洲药典适用性证明文件(CEP,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the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eia)。
  (5)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6)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和该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3、申请与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不同,但给药途径相同的药品,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5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4、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5、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试验。

  七、放射性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参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分别组织申报资料。其中资料项目22、26可以免报。
  2、申报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可免报资料23、24、25。
  3、申报放射化学品、药盒:可免报资料项目17、18。申报药盒时还应报送制剂项下要求的资料。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8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提供所用核素生产方式的选定、照射条件、核反应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处理工艺(附化学反应式及工艺流程图),详细操作步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精制(纯化)方法,所用化学试剂(特别是靶材料)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处方选定的依据及制备工艺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药盒中各组分原料的质量标准。若某一组分为自行制备,应提供详细的合成路线选定的依据、合成工艺流程、化学反应式、反应条件、操作步骤、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方法,最终产品精制(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3)制剂:应提供制剂的处方选定的依据、制备工艺、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精制或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资料项目9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若含有国家标准尚未收载的放射性核素,还应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其核性质的试验数据(或图谱)以及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核性质进行比较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的详细组分及其用量,并说明各组分在药盒中的作用。自行制备的组分,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确证其结构的试验数据。如确有困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可能存在的结构或引用文献依据。
  3、资料项目1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常数研究项目,纯度检查内容,含量测定方法以及方法确定的依据等。如:放射性核纯度及主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等。并提供详细测定方法和测定数据。
  (2)药盒:应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Ph值等分析测试方法、原理及数据,主要组分含量测定方法的选定及试验研究数据,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理化性质、性状、鉴别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纯度(包括主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的测定方法及试验数据等资料。若为注射液还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数据,细菌内毒素限度规定的依据等资料。
  4、资料项目17按下列要求报送:
  (1)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实验动物的靶器官及全身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试验条件和结果解释等资料,试验观察各时限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的图像照片或其复印件。
  (2)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治疗主要适应症的动物模型试验资料,并提供本品或同类药物国内外有关药效学研究的详细文献资料。
  5、资料项目19按下列要求报送:
注册分类1和3的放射性药品主要原料,应当进行小鼠急性毒性试验,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若主要原料的合成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试验。
  6、资料项目2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注册分类1的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大鼠和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MIRD)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注册分类1的诊断、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药品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收剂量,人体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同或同类药物的文献资料。
  (三)临床试验要求
放射性药品的临床试验,一般按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的要求进行。特殊情况下,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四)定义
  本要求中所指的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的定义如下:放射化学品:系指直接用于放射性药品制剂的制备,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药盒:系指与放射化学品配套使用,临用前快速配制放射性药品的一组待标记配体、还原剂、氧化剂、分离剂等组分的总称。制剂:系指放射性核素与其他原料经过加工后制成的放射性药品。

  附件三: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 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9、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草案。
  31、知情同意书草案。
  32、临床研究者手册及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五)其他
  34、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3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和药理毒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36、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37、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38、连续3批试产品制造及检定记录。

  三、申报资料说明
  1、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3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申请新药证书报送资料项目1~6和29~37。
  2、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分子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
  3、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4)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4、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研究、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
  5、资料项目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包括:研究结果总结,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6、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者原发厂最新版的说明书原文及译文。
  7、生产用原材料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8、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制品、单克隆抗体及真核细胞表达的重组制品,尚需增加病毒灭活工艺验证资料。
  9、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10、资料项目11质量研究资料:生产工艺确定以后,根据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结果,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包括:制品的理化特性分析、结构确证、鉴别试验、纯度测定、含量测定和活性测定等资料,对纯化制品还应提供杂质分析的研究资料。
  11、人体组织或者体液中提取或者分离的物质,使用剂量不超过生理允许剂量范围,且未进行特殊工艺的处理和未使用特殊溶剂的生物制品(不包括复方制品),在提出相关资料或证明后,可免报安全性研究资料(资料项目19~28)。
  12、生物制品临床前研究,应选择相关的动物种属(指受试物在此类动物体内能通过表达的受体或抗原表位产生药理活性等)进行体内、体外试验;某些常规的毒理研究方法(如遗传毒性、致癌性、过敏性试验)如果不适用于所申报的制品,应予说明,必要时可提供其他相关的研究资料。
  13、由于生物制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涉及具体品种时,应结合生物制品自身的特点,参照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从科学、合理的角度进行研究,以满足对药品评价的要求。
  14、体内诊断用生物制品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申报。

  四、申报资料要求
  (一)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表(资料项目1~15,29~38)

┌──┬──┬────────────────────────────────────────────┐
│资料│ 资 │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
│分类│ 料 ├──┬──┬──┬──┬──┬──┬──┬──┬──┬──┬──┬──┬──┬──┬──┤
│  │ 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 目 │  │  │  │  │  │  │  │  │  │  │  │  │  │  │  │
├──┼──┼──┼──┼──┼──┼──┼──┼──┼──┼──┼──┼──┼──┼──┼──┼──┤
│综述│1  │+  │+  │参照│参照│+  │+  │+  │+  │+  │+  │+  │+  │+  │+  │+  │
│资料├──┼──┼──┤相应│相应├──┼──┼──┼──┼──┼──┼──┼──┼──┼──┼──┤
│  │2  │+  │+  │指导│指导│+  │+  │+  │+  │+  │+  │+  │+  │+  │+  │+  │
│  ├──┼──┼──┤原则│原则├──┼──┼──┼──┼──┼──┼──┼──┼──┼──┼──┤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药学│7  │+  │+  │  │  │+  │+  │+  │+  │+  │+  │+  │- │+  │- │+  │
│研究├──┼──┼──┤  │  ├──┼──┼──┼──┼──┼──┼──┼──┼──┼──┼──┤
│资料│8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  │  │  │+  │+  │+  │+  │+  │+  │+  │- │+  │- │+  │
├──┼──┼──┼──┤  │  ├──┼──┼──┼──┼──┼──┼──┼──┼──┼──┼──┤
│临床│29 │+  │+  │  │  │+  │+  │+  │+  │+  │+  │+  │+  │+  │+  │+  │
│试验├──┼──┼──┤  │  ├──┼──┼──┼──┼──┼──┼──┼──┼──┼──┼──┤
│资料│30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34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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