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婴幼儿食品专项抽查。每省要确定2个地市,重点抽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标示为适合4-36个月婴幼儿)等食品的卫生质量。凡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应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请各地按照要求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验,具体抽检工作另行通知。
3、工作目标: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婴幼儿食品违反《
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四)食品添加剂
1、工作重点: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为重点,重点清理无证和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
2、整治内容
(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尤其要对原料的使用情况、产品标识标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据《
食品卫生法》和《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停止其生产经营,依法严肃查处。
(2)对经营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每省要确定2个地市,重点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添加剂销售点(店)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核实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并依法进行查处。
3、工作目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
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五)餐饮业和学校食堂
1、工作重点:在前阶段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巩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
2、整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