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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发《2005年兽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七)完成第三版《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的编制工作。根据第三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的要求,按照第三版《中国兽药典》编制计划,2005年要完成第三版《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中药显微鉴别图谱》、《中药薄层色谱图谱》和《兽药使用规范》的定稿、出版和发行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药典办,合理安排药典委员的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测工作
  (八)合理制定并实施兽药质量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为突出工作重点,利用有限资源,提高监督抽检效能,2005年我部将适度调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和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计划另发),合理确定监督抽检重点和监控范围。各地要积极配合、支持,按时完成抽检任务。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的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屡次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兽药产品抽检,加强对重点动物性产品的禁用兽药和常用兽药的残留监测。
  (九)推进质量抽检信息发布工作。2005年我部将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公开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地要在检验结果上报我部之前,对被抽检单位的产品予以确认,我部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抽检结果为依据,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研究提出适宜本地区的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测信息发布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适度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履行好《兽药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
  (十)认真做好兽药行政审批。各地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兽药管理职能,尽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做好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兽药进口审批。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对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审评和审批,必要时成立省级兽药审评委员会。要配合我部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生产批准文号的审核工作。要组织好辖区内《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县级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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