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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4]73号 2004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审计署在总结3年来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审计长会议通过的《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2]45号)和《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审法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毕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者审计工作纪律受到查处以及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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