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3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