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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

  (一)掌握行业财经信息是民航总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的要求。2002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明确了体改后民航总局具有五项职能。其中,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这两项职能的履行都需要民航行业财经信息的支持,需要建立相应的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制度。随着民航政企脱钩逐步到位,民航总局与民航企业之间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行政法律关系。民航总局对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管理,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提出要求,而是纳入法律规范。在这种形势下,有必要通过制定规章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间新型的财经信息管理关系,保证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及时地掌握行业经济运行状况,为制定价格收费、航线航班、资金投向等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
  (二)制定本办法是深入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税制度的要求。《会计法》第2021条对财务会计报告作出专门规定;《条例》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做出了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但是,在民航企业实际执行中,一些比较具体的、带有行业特点的问题,如民航基金和机场费、票证结算、航材核算、运输业务收支等,《会计法》和《条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影响了执行效果。此外,由于民航企业特殊的财税体制,民航总局每年都要就民航基金、机场建设费、工效挂钩工资、所得税等与国家财政进行清算,按其规定格式上报各种财务信息资料。民航政企分开后,上述财务工作仍部分存在。因此,有必要制定行业规章,结合民航企业特殊情况,完善民航行业财经信息编报制度。
  (三)制定本办法是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要求。我国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执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若干会议决议,要求各国民航管理部门定期收集并报告航空公司、机场等财经信息资料,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54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应“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空中航行的发展和国际航班经营的资料,包括经营的成本,及以公共资金给予空运企业补贴等详细情形的资料”;第67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各该国的国际空运企业按照理事会规定的要求,向理事会送交运输报告、成本统计,以及包括说明一切收入及其来源的财务报告”。国际民航组织最近几次会议的决议,如A33-19号决议附件B、2000年6月召开的“机场及航行服务经济会议”所提建议2/2和6/1以及1997年9月召开的“第9次统计部门会议”,也对此作出了具体要求。本办法的制定为民航总局收集各企业财经信息并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供完整资料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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