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总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财经信息编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财经信息的构成
第八条 财经信息分为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财务快报(以下简称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是指按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财经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 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本办法规定的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人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加和周转情况,以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财务快报包括快报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快报报表是指民航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在对本企业当月和截止至当月的生产、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基础上编制的报表。
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应当反映当月和截止至当月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信息,对变动较大的财务指标应当予以解释。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民航机场、航空公司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的财经信息。
民航地区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年报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民航总局,财务快报应当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民航总局的要求,布置、收集、审核、汇总所辖地区各机场、通用航空等企业的财经信息,负责下发报表、软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