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2号)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八条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经信息是指为满足民用航空行业管理需要由民用航空企业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收支状况、现金流量、财政资金缴拨和使用情况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财经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编报工作。前款所称民航企业包括航空公司、机场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依据行业财经信息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实施行业经济调节。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培训,开发推进财经信息采集应用技术。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地区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指导所辖地区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
第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
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经和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