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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452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

农业部公告
(第452号)


  为加强兽药生产管理,规范兽药生产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需于2005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手续。

  鉴于《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序号为同一编号,因此逾期未换证的,不受理其新增产品批准文号的注册申请。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于2004年11月1日有效期满但尚未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需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办理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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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份    │   序号   │      省份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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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01    │  湖北省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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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  02    │  湖南省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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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  03    │  广东省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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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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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  05    │  海南省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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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06    │  四川省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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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07    │  重庆市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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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  08    │  贵州省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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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09    │  云南省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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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  10    │  西藏自治区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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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11    │  陕西省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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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12    │  甘肃省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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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13    │  青海省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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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  1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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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1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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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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