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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三)涉及岗位
  国税:案源管理岗、举报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举报管理岗、案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五、稽查实施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
  2、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
  3、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稽查立案案件清册》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户数,核对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规定立案。
  2、查阅《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案卷资料,看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调取和归还纳税人的帐簿资料。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将《税务稽查报告》与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必要时实地进行核查,看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违法行为而未如实反映、报告。
  4、查阅协查台帐,核对《协查处理单》,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的协查结果,回复的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综合管理岗、协查受托管理岗、协查检查岗、领导岗。
  地税: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管理岗、领导岗。
  十六、稽查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分配的案件审理任务记录或审理台帐的接收审理任务日期,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结案件报告结束日期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审结。
  2、将税务稽查审理台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3、查阅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对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罚)。
  4、查阅《税务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已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核对,看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查阅《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交接单》、《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进行核对,看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审理管理岗、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十七、税务执行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
  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考核路径
  1、查看审理、执行台账或税务稽查案卷的《执行报告》,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复印件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二者是否一致。对未及时入库的以及有逃避纳税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查阅实施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对相关执法文书,看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等。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稽查执行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实施岗、税源管理岗、税务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十八、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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