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口岸,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采集标本并及时送到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
2.2.3 各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应当在1小时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3 疫情确认。
2.3.1 初步判定。根据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判定标准(附1)进行疑似病例的初步判定,同时按照口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检疫应急处理流程图(附2)采取处理措施。初步判定的结果报直属检验检疫局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并进一步采取诊断措施。
2.3.2 初步诊断。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附3)的要求进行检测,阳性结果作为初步诊断的依据,报国家质检总局,并进一步做好最终确认工作。
2.3.3 最终确认。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诊必须由国家流感中心进一步检测,阳性结果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卫生部组织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
3 口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3.1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按照《口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毒人员的个人防护。
3.2 在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3.3 及时按照卫生部《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附5)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尽快将病人转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验,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4 口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综合防治措施
4.1 切断传播途径。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口岸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禽肉及其产品的监督力度,禁止使用和经营来自禽流感疫区禽肉及其产品。加强与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禽肉供货单位联系,从源头严格控制,强化禽肉供货单位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禽肉供货单位的禽肉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清理口岸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对口岸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通过口岸引发禽流感疫情扩散。
4.2 开展健康、防护教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迅速采用多种形式,对出入境人员及口岸工作人员,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和内脏,解剖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提高出入境和口岸人员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同时,参照卫生部《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附6)做好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自我防护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建立检验检疫机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网络。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建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实验室,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备案,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