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来访举报,由2名举报受理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做好书面记录,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书面记录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字认定。在举报人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来访举报进行录音。无关人员不得参与接待、旁听或询问来访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人定期下载电子邮件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的举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举报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单》,提出处理建议。
(二)举报受理后,监督司根据问题的严重性或复杂程度,确定直接组织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监督司根据调查结果,情况属实或部分属实的,依据国家和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情况不属实的,应向举报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服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监督司对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对署名举报的问题,监督司可以以书面或面谈方式将举报调查结论向举报人通报。
第十三条 按照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南水北调办受理范围内的举报,南水北调办将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并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办对受理或未受理的举报,均做好举报材料的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及个人或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它人员和单位;
(三)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鉴定笔迹。
(四)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不对举报人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人违反第十六条有关保密规定,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办保管的举报材料列密级管理,除因工作需要按有关程序可调阅外,一般不对外借阅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