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实施对工程建设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举报调查对象适用于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等,以及与举报问题有关的个人。
第三条 凡在下列方面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及处理范围:
(一)项目建设程序;
(二)施工阶段设计工作;
(三)建设管理,包括:
1、项目法人责任制;
2、招标投标制;
3、建设监理制;
4、合同管理制。
(四)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
(五)环境治污工程;
(六)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
(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八)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
第四条 南水北调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对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章 举报的受理及办理
第五条 举报受理及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水北调办监督司负责。
第六条 举报受理工作分为举报人直接举报和其它部门受理委托调查举报两类。
第七条 直接受理举报包括: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来访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由南水北调办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八条 举报受理工作由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九条 接受电话举报,举报受理人员细心接听,讲解政策,耐心询问,如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