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44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非洲塞内加尔暴发霍乱疫情。该国卫生部报告,从1月1日至3月23日,疫情较严重的久尔贝勒区已报告霍乱病例2054例,其中8例死亡。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塞内加尔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塞内加尔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以及处于霍乱潜伏期且有症状的人员要依法采取隔离等医学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塞内加尔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75条至
83条的规定进行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