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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注:着色剂项目根据出产品色泽而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一种工艺过程比较复杂、生产加工难度较高的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如果企业生产酱腌菜罐头,加抽罐头产品。
  所抽样品必须是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在抽样单中盐渍菜应注明状态(干态、半干态、湿态),榨菜应注明含盐类别(低盐类、中盐类、高盐类)。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生产酱腌菜罐头产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罐头审查细则的要求。

  附件7:

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蜜饯产品适用于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申证单元为1个,即蜜饯。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蜜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生产企业:原料处理→糖(盐)制→干燥→修整→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处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糖(盐)制;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返砂或流汤(糖);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蜜饯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验收场、原辅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2.蜜饯分装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2.糖(盐)制设备;3.干燥设备(晒场或干燥房);4.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仅需具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4884-2003《蜜饯卫生标准》;GB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SB/T10050-1992《糖莲子》;SB/T10051-1992《丁香榄》;SB/T10052-1992《雪花应子》;SB/T10053-1992《桃脯》;SB/T10054-1992《梨脯》;SB/T10055-1992《海棠脯》;SB/T10056-1992《糖桔饼》;SB/T10057-1992《山楂糕、条、片》;SB/T10085-1992《苹果脯》;SB/T10086-1992《杏脯》;SB/T10195-1993《冬瓜条》;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蜜饯产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干燥箱;(四)电炉;(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蜜饯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蜜饯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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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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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标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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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感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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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净含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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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水分 │ √│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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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总糖(以转化糖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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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食盐(以氯化钠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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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总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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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铅(P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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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铜(Cu)│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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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总砷(以As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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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二氧化硫残留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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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苯甲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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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山梨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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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糖精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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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 √│ * │            ┃
┃  │    (甜蜜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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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着色剂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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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汞  │ √│ √│ * │辐照果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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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六六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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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滴滴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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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菌落总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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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大肠菌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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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致病菌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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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霉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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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着色剂包括: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人工合成色素,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
  2.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生产量较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不少于6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和被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附件8:

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和油炸类。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炒货食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图略)
  2.油炸类(图略)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生物显微镜;(五)微生物培养箱。
  七、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炒货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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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监督│出厂│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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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感官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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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水分      │ √│  │ * │花生类产品检验项目  ┃
┠──┼────────────────┼──┼──┼──┼───────────┨
┃ 4 │        食盐      │ √│  │ * │花生类产品检验项目  ┃
┠──┼────────────────┼──┼──┼──┼───────────┨
┃ 5 │        酸价      │ √│ √│ * │           ┃
┠──┼────────────────┼──┼──┼──┼───────────┨
┃ 6 │       过氧化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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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羰基价      │ √│ √│ * │油炸类的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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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 √│ √│ * │合成色素和其他食品添加┃
┃  │磺胺酸钾(安赛蜜)、合成色素等】│  │  │  │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
┃ 9 │      黄曲霉毒素B1    │ √│ √│ * │烘炒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
┃  │                │  │  │  │验项目        ┃
┠──┼────────────────┼──┼──┼──┼───────────┨
┃10 │         铅       │ √│ √│ *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
┃  │                │  │  │  │验项目        ┃
┠──┼────────────────┼──┼──┼──┼───────────┨
┃11 │         砷       │ √│ √│ *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
┃  │                │  │  │  │验项目        ┃
┠──┼────────────────┼──┼──┼──┼───────────┨
┃12 │       菌落总数     │ √│ √│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
┃  │                │  │  │  │验项目        ┃
┠──┼────────────────┼──┼──┼──┼───────────┨
┃13 │       大肠菌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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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霉菌      │ √│ √│ * │烘炒类的检验项目   ┃
┠──┼────────────────┼──┼──┼──┼───────────┨
┃15 │        酵母      │ √│ √│ * │烘炒类的检验项目   ┃
┠──┼────────────────┼──┼──┼──┼───────────┨
┃16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 √│ √│ * │           ┃
┃  │色葡萄球菌)          │  │  │  │           ┃
┠──┼────────────────┼──┼──┼──┼───────────┨
┃17 │        标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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