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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8号——京山桥米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京山桥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京山桥米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京山桥米原产地域范围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京山桥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京政函[2002]4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湖北省京山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鉴真二号。
  (二)栽培管理。
  农历四月初播种,施以人畜腐熟肥或有机专用肥。
  (三)加工工艺。
  原料(优质稻谷)—初清—去石—砻谷—碾米—抛光色选—计量包装—检验入库。
  (四)质量特色。
  稻谷有芒,色泽金黄、纯正;大米粒型细长而弯腰翘尾,腹白小,青如玉,白度≤0.08%,胶稠度≥71%,米饭松软略糯,喷香扑鼻,可口不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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