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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四条可以自行送样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企业在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发出的抽样通知后,应按照本规定及《抽样方案》的要求自行安排产品的抽样、封样和送检。
  (二)自送样产品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三)生产企业将自送样品交与指定的检测机构,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双方不得更换检测样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对抽样过程有疑义或其它问题的,可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申诉。
  第十二条 抽样过程所发生费用,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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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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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名 称 │                          ┃
┃业│    │                          ┃
┃信│    │                          ┃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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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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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联系人电话│           ┃
┃ │或联系人│        │  及手机│           ┃
┃ ├────┼────────┴─────┼──┬────────┨
┃ │ 电 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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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审核情况及结论:                   ┃
┃                                 ┃
┃                                 ┃
┃                                 ┃
┃                                 ┃
┃                                 ┃
┃                                 ┃
┃                     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人签名:┃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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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母体数 │抽样数┃
┃ │        │             │    │   ┃
┃样│        │             │    │   ┃
┃品│        │             │    │   ┃
┃纪│        │             │    │   ┃
┃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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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名 称 │                          ┃
┃样│    │                          ┃
┃单│    │                          ┃
┃位│    │                          ┃
┃ ├────┼─────────────────┬──┬─────┨
┃ │ 地 址 │                 │邮编│     ┃
┃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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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人签名 │     │ 厂家或公司领导签字 │        ┃
┠──────┼─────┼───────────┼────────┨
┃ 抽样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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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审核、抽样单位盖章    │   生产单位或公司盖章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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