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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关于防止刚果鼠疫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35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刚果民主共和国北部东方省暴发肺鼠疫,截止2月15日已报告死亡病例61例,发病人数尚不详。为防止鼠疫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如有高热、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依法采取隔离等医学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加强现场查验和卫生监督工作,发现有鼠类、蚤类等媒介的,要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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