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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关于防止脑膜炎球菌性疾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3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菲律宾和乍得爆发脑膜炎球菌性疾病。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月16日,菲律宾共报告脑膜炎球菌性疾病78例,其中,碧瑶市报告38例,死亡18例(病死率47%),该市所处山区40例,死亡12例(病死率30%)。2005年1月6至18日,乍得北部的Brejing,Treijing和Farchana难民营共报告脑膜炎球菌性疾病8例。为防止脑膜炎球菌性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菲律宾和乍得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菲律宾和乍得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脑膜炎球菌性疾病可疑病例,要采取必要的医学控制措施。
  二、与脑膜炎球菌性疾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人员索取就诊方便卡,同时进行预防性服药。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要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三、前往菲律宾和乍得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必要时,可进行流行性脑膜炎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如在国外发现流行性脑膜炎症状,应立即就医,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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