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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努力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国家安全等部门,健全严打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分裂破坏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犯罪活动,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振兴老工业基地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完善和规范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在振兴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努力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严厉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突出打击走私、偷税、逃税、骗税,金融诈骗,商业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支持和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安全和稳定。
  五、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努力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办案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突出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推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工程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的重组、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职务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亏损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因玩忽职守导致经营不善、为亲友非法牟利等非职务犯罪案件。密切关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中各类职务犯罪的新动向,认真研究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探索建立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有效的追逃、追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国际司法协助等途径缉捕逃往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六、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进一步拓宽诉讼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既要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该诉不诉、重罪轻判、违法监外执行等现象,又要防止和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不该批捕而批捕、不该起诉而起诉等问题,还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职权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侵害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企业重组改制等问题。加强对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以及违法查扣财物、冻结银行账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问题。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严重侵害外商和外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裁判、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裁判,要依法提出抗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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