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预[2005]4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根据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央本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包括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可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情况应随部门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