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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3号——口子窖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23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口子窖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酒精度为33.0%(v/v)、38.0%(v/v)、40.8%(v/v)、42.0%(v/v)、46.0%(v/v)、50.0%(v/v)52.0%(v/v)、的口子窖酒产品上使用口子窖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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