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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5日)废止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05]20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带资承揽工程项目的管理,统一规范企业的项目前期商谈及投(议)标活动,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企业在参加国(境)外工程项目投(议)标时,如业主要求使用中国金融机构的出口信贷,企业在向商务部申办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时,须提交有关银行出具的承贷意向函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兴趣函。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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