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28日 发改价格[2005]5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 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 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 输配电价体系
第七条 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
第八条 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 专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专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