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05号)
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房地局):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我们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
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
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