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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
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2004年底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到期(200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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