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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
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 财税[2004]225号)


海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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