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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02]12号)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切实推进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决定今年对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为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重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以及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情况;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的状况;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3月至10月为各地自查时间,各地的自查报告于10月20日之前报送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11月中旬,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的具体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三、自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各地要充分重视此次专项督导自查工作,使自查的过程成为推动、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过程,促进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各地在这次专项督导自查中,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边查边改,落实整改措施。
  附件: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的主要内容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情况,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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