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所在地科协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委派专人到企业考察指导,经讨论研究,给予明确批复。
企业所在地科协应将非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情况报上级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非国有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企业科协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三、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五、选举企业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七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三、批准企业科协委员、常委的变更或增补;
四、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五、组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非国有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会讨论通过。大型非国有企业科协可设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企业科协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非国有企业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人员数量设立分会和专业学组。
第二十条 成立科协的企业应为企业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企业科协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所在地科协申请注销:
一、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所在企业解散、破产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企业经费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