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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环办[2005]24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力军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厅、规划司、法规司、人事司、科技司、污控司、生态司、环评司、环监局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总局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2、审定总局实施《条例》的内部工作分工、运行机制、管理体系建设和保障措施的方案;
  3、审定有关备案登记、监督检查、预警应急等管理制度、重大监管行动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为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生态司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工作规则、计划方案等;
  2、组织拟订有关标准、规范;
  3、组织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保部门登记备案与审查制度,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4、负责与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日常联系,并组织专家开展相关活动;
  5、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调研和检查,受理社会举报,协调督促管理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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