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环办[2005]24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推进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力军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厅、规划司、法规司、人事司、科技司、污控司、生态司、环评司、环监局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总局实施
《条例》的各项工作;
2、审定总局实施
《条例》的内部工作分工、运行机制、管理体系建设和保障措施的方案;
3、审定有关备案登记、监督检查、预警应急等管理制度、重大监管行动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为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生态司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贯彻
《条例》的实施办法、工作规则、计划方案等;
2、组织拟订有关标准、规范;
3、组织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保部门登记备案与审查制度,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4、负责与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日常联系,并组织专家开展相关活动;
5、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调研和检查,受理社会举报,协调督促管理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