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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国家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现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予公告,并采取有效方式让本地区相关企业周知。
  附件: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研发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联合开发;
  (五)有利于培养、引进和奖励集成电路产业人才;
  (六)科学、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二)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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