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督促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肃纠正和处理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3.其他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督促有关机关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认真受理和解决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领导班子中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要注意整合机关内部工作力量,积极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任务。要搞好与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