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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委)、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
  (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
  (二)省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
  (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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