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在合格证持有人放弃或局方暂扣或吊销该合格证时失效。合格证失效后,局方应注销其合格证,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交还颁发合格证的局方机构。
142.41 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修改
(a)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其申请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b)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运行规范时,应当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内容提出书面意见;
(3)局方在考虑合格证持有人的意见后,作出修改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意见。
(4)局方考虑合格证持有人的申诉意见后,作出决定并重新颁发合格证或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
(c)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应当参照本规则142.31、142.33和142.35条的规定进行,局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d)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按照本条(b)、(c)款规定的程序修改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则可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可以单方面决定修改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142.43 保存和使用的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在训练中心内显著位置展示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并在其主训练基地保存一套完整有效的运行规范,并保证能随时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b)合格证持有人应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信息,写进本中心的训练管理手册中,还应当说明运行规范的每一条要求都具有强制性。
(c)合格证持有人应持续保证其参与训练工作的每个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142.45 监督检查的实施
(a)局方应当对合格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是否符合其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b)局方可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继续持有其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c)合格证持有人负责保存记录、文件、报告的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相关资料。
C章 训练大纲要求
142.51 训练大纲的审批和使用
(a)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将其训练大纲提请局方审批。
(b)训练中心提交的训练大纲所包含的课程可以分为核心课程和特殊课程两大部分,训练中心应当在训练大纲中指明哪些课程属于核心课程,哪些课程属于特殊课程。飞行训练中心的课程用于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时,该课程应当包含在承运人的训练大纲中。
(c)按CCAR第121部、第135部运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飞行训练中心接受训练时,应当使用承运人自身得到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该训练大纲可不作任何修改,即用于飞行训练中心为承运人提供的训练。飞行训练中心为承运人提供承运人训练大纲中规定的部分训练时,应当明确为承运人提供的是哪些部分的训练。
(d)提交审批的训练大纲应当使用局方可接受的格式和方法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