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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修订)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持其现行有效,供运行该型别所需要的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使用。
  (b)每个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的训练提纲。一般每一种训练提纲应当包含地面训练、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应急生存训练、差异训练和资格检查等课程段的课程设置。每一课程段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和计划小时数,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和资格检查课程段中,还应当列明正常、非正常和应急动作、程序的详细说明。
  (c)每种训练提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2)合格证持有人将使用的所有训练设施、设备,包括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等训练设备的清单;
  (3)所使用的教员、航空检查人员的资格;
  (4)局方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d)款颁发的关于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文件。
  第121.405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a)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按照本规则第121.403条制订或者修订的训练大纲,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任务的,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在颁发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包括批准减少本章规定的计划小时数时,局方主要考虑,该合格证持有人训练中使用的资料、设备、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助于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效率。在颁发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时,局方将向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一份作出这种批准所依据的必要条件的文件。
  (e)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30天之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
  第121.407条 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
  (a)在按照本规则所进行的训练和检查中所用的每一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局方批准,可以用于该合格证持有人、该型别飞机和所涉及的具体动作、程序或者机组成员职能;
  (2)持续保持获得批准所要求的性能、功能和其他特性;
  (3)在所模拟的飞机作了改装,导致获得批准所要求的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发生变化时,作与其相一致的改装;
  (4)在使用之前,对其进行每日的飞行前功能检查。
  (5)具有每日的缺陷记录本,在每次训练飞行或者检查飞行结束时,由有关的教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将发现的每个缺陷记入该记录本中。
  (b)一台飞行模拟机或者其他训练设备,可以批准给一个以上的合格证持有人使用。
  (c)飞行模拟机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以用于代替飞机,来满足本规则第121.461条、第121.465条和本规则附件D、附件E中的飞机飞行训练和检查要求:
  (1)按照本条得到批准,并且符合本规则附件G对高级飞行模拟机的相应要求;
  (2)在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使用,该大纲符合本规则附件G的相应要求。
  第121.409条 使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
  (a)合格证持有人的经批准训练大纲中,可以包括使用飞行模拟机或者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
  (b)在飞行模拟机上的训练课程可以用于代替本规则第121.465条规定的熟练检查,但该课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且应当按照第121.465条要求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圆满完成训练课程:
  (1)至少设置了4小时在飞行模拟机驾驶员操纵位置上的训练,并且在训练前后有简要讲解和讲评;
  (2)至少设置了本规则附件E规定的程序和动作的训练,或者设置了航线模拟训练,该航线模拟训练应使用一个完整的飞行机组,至少包括了在航线运行中可以预见到的动作与程序(含非正常和应急),并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一个典型航路上实施;
  (3)是由符合本规则第121.411条中相应要求的教员实施的。
  (c)要求在其飞机上装备低空风切变系统的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相应机型的驾驶员训练课程中,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进行低空风切变飞行程序和动作的训练。
  第121.411条 航空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资格
  (a)在按照本规则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教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相应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满意地完成与该型别飞机相应的各种训练,包括复训的训练,并且通过相应的熟练检查或者资格检查,这些证件、训练和检查是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相应的机长、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飞行签派员和客舱乘务员所必需的;
  (2)对于飞行教员,应当取得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1部第61.221条颁发和规定的a、b和c类飞行教员执照;
  (3)对于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及相应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3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员执照;
  (4)已经满意地完成了本规则要求的适用训练;
  (5)针对该航空检查人员或者教员的任务和所涉及的机型,获得了局方的批准;
  (6)对机组必需成员实施检查的航空检查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b)在飞行模拟机上实施的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模拟机教员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飞行教员执照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了飞行模拟机教员操纵台及其他教员操纵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飞行模拟机教学方法的训练;
  (2)针对相应的型别和教学任务,获得了局方的批准;
  (3)对于现已停飞的飞行模拟机教员,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相应型别飞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观察飞行,每年由局方对其教员资格进行一次认可。
  第121.413条 飞行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训练
  (a)飞行检查员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检查员的职责;
  (2)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规定与程序;
  (3)实施所规定检查的相应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驾驶员表现的恰当评价,包括如何发现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训练和可能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特性;
  (5)检查不满意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6)在该型别飞机上完成所规定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与限制。
  (b)飞行教员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教员的职责;
  (2)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规定与程序;
  (3)实施飞行教学的相应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驾驶员表现的恰当评价,包括如何发现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训练和可能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特性;
  (5)发现影响受训人员进步的原因及纠正措施;
  (6)在该型别飞机上完成所规定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与限制;
  (7)教学理论的训练,包括教学过程的基本原理、教授方法和程序、教员与学员之间的关系。
  (c)飞行检查员和飞行教员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些训练可以在飞机或者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1)在左、右座上对所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动作都应当进行足够的飞行教学和飞行检查的练习,以保证其能胜任本规则所要求的飞行检查和飞行教学任务;
  (2)对于训练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从任一个驾驶员座位上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
  (3)飞行中偏差动作的防止和纠正。
  (d)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及其检查人员的地面训练与飞行训练,应当充分保证其胜任指定的任务。
  第121.415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根据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具体任务,提供下列地面训练:
  (1)对于新招聘的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提供至少40个计划小时数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规定予以减少或者符合本规则第121.401条(d)款的规定。该训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ⅰ)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相应职责;
  (ⅱ)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条款;
  (ⅲ)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ⅳ)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手册的相应部分。
  (2)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121.423条至第121.431条规定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3)本规则第121.419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飞行签派员除外。
  (b)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按照适用情况,提供本规则第121.433条至第121.437条规定的飞行训练。
  (c)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提供本规则第121.439条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和飞行训练。
  (d)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同一型别飞机之间具有差别时,为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获得完成其指定任务所需的充分训练,训练大纲中应当设置本规则第121.421条规定的差异训练。
  (e)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包括本规则第121.423条和第121.433条规定的升级训练内容,用于副驾驶转升同一型别飞机机长的训练。
  (f)对于转机型或者升级训练,本规则第121.423条至第121.435条规定的某些具体科目、动作、程序或者其一部分,可以根据适用情况按照本规则第121.401条(d)款的规定予以省略,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减少其地面教学或者飞机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
  (g)除本条以上规定的训练内容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训练大纲中增加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达到下列要求:
  (1)对于所服务的每架飞机、每个机组成员工作位置、每种运行,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2)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飞机的改装,具有合格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121.417条 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进入条件
  (a)进入机长训练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此外,在进入大型和重型飞机的机长训练之前,需满足下列附加条件:
  (1)对于大型飞机,应当担任中型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如不具有上述中型飞机机长经历,则其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小时,其中在大型或者重型飞机上不少于1000小时,在大型或者重型飞机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40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2)对于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不含)以下的重型飞机,应当担任大型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500小时;如不具有上述大型飞机机长经历,则其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4000小时,其中在重型飞机上不少于2000小时,在大型或者重型飞机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60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3)对于最大起飞全重200吨(含)以上的重型飞机,应当担任大型飞机或者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不含)以下重型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
  (b)在某一等级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可以直接进入同等级或者较低等级飞机的机长训练。
  (c)进入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具备本规则第121.453条(b)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地面理论考试,对于拟转入大型或者重型飞机担任副驾驶者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拟进入大型飞机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ⅰ)在局方认可的高性能多发飞机上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可以包括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包括在仪表航路转场中履行机长职责飞行至少2个航段。在该训练中,应当包括必要的转机型地面和飞行训练,机组资源管理和高性能飞机操作技术的训练;
  (ⅱ)各机型的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可以包括75小时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时间,其中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55小时);
  (ⅲ)在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和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2)拟进入重型飞机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ⅰ)在局方认可的高性能多发飞机上进行50小时的飞行训练(可以包括不超过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包括在仪表航路转场中履行机长职责飞行至少4个航段,本场作为机长至少飞行5小时。在该训练中,应当包括必要的转机型地面和飞行训练,机组资源管理和高性能飞机操作技术的训练;
  (ⅱ)各机型的总驾驶员时间不少于280小时(可以包括9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其中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55小时);
  (ⅲ)在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3)持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可以直接进入初始或者转机型副驾驶训练。
  (d)本条规定的高性能多发飞机是指最大起飞全重超过4500公斤,涡轮发动机驱动,可以收放起落架,有增压,具有较复杂的系统、较现代化的仪表和设备(至少具有VOR/DME、ILS等导航设备),在飞行性能和操纵特性上接近现代喷气运输机的经局方批准的多发训练飞机。
  第121.419条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
  (a)机组必需成员应当针对所飞飞机的型别、布局及所实施的每种运行,完成本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b)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讲解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2)逐个讲解下列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ⅰ)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
  (ⅱ)急救设备;
  (ⅲ)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ⅳ)配有撤离滑梯或者滑梯救生筏的应急出口,重点是不利情况下应急出口的操作。
  (3)讲解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下列内容:
  (ⅰ)急剧释压;
  (ⅱ)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找到客舱区域(包括所有厨房、服务舱、升降机、盥洗室和放置电影屏幕处)内的电气设备和相关的断路器;
  (ⅲ)水上迫降或者其他形式的撤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撤离那些需要由别人帮助才能迅速移至某一出口的人员;
  (ⅳ)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生病、受伤等非正常情况的处置,包括熟悉应急医疗箱;
  (ⅴ)劫机和其他非法干扰情况的处理。
  (4)回顾和讨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行事故和事件。
  (c)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在规定的训练期限内,使用配置在其所服务的每一型别飞机上的应急设备,完成下列应急演练:
  (1)一次性应急演练。在初次转入该机型的训练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完成下列一次性应急演练:
  (ⅰ)至少一次佩戴呼吸保护装置的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应当佩戴该型飞机机载呼吸保护装置或者经批准的模拟设备,使用一个型号的机载手提灭火器或者经批准的灭火器去扑灭实际或者模拟的失火,该灭火器应当适合所扑灭的失火的类型;
  (ⅱ)至少一次经批准的灭火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至少应当使用一个型号的机载手提灭火器或者经批准的灭火器去扑灭实际或者模拟的失火,该灭火器应当适合所扑灭的失火的类型。如果该机组成员在上述(ⅰ)目的呼吸保护装置演练中扑灭的是实际失火,则本目规定的灭火演练不必再进行;
  (ⅲ)每人使用至少一种机载或者经批准的用于训练的应急撤离滑梯进行撤出飞机的应急撤离演练。机组成员可以观察飞机出口在应急方式下被打开以及与之相连的出口滑梯或者滑梯救生筏被放出并充气的过程,或者亲自操作设备完成这些动作。
  (2)定期应急演练。下列训练应当在该机型初次训练时完成,以后每24个日历月定期复训一次。在训练中应当完成下列第(ⅰ)至第(ⅴ)目的应急演练和设备操作练习,并完成对第(ⅵ)至第(ⅸ)目演练的观察:
  (ⅰ)每种类型应急出口的正常和应急方式操作,包括放出应急撤离滑梯所要求的动作和力量;
  (ⅱ)安装的每种型号手提灭火器;
  (ⅲ)每种类型的应急氧气系统,包括呼吸保护装置;
  (ⅳ)个人漂浮装置的穿戴、使用和充气(如适用);
  (ⅴ)水上迫降(如适用),至少包括驾驶舱的准备工作和程序、机组的协调配合、对旅客的简要说明和客舱的准备工作、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救生绳的使用、组织旅客和机组登上救生筏或者滑梯救生筏;
  (ⅵ)从飞机(或者训练设施)上取出每种型号的救生筏并充气(如适用);
  (ⅶ)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从一舱门转移到另一舱门;
  (ⅷ)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展开、充气和从飞机或者训练设施上脱开;
  (ⅸ)应急撤离,包括滑梯的使用。
  (d)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高度的飞行中服务的机组成员,应当接受下列内容的教育:
  (1)呼吸原理;
  (2)生理组织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
  (4)气体膨胀;
  (5)气泡的形成;
  (6)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
  第121.421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
  (a)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至少应当包括适用于其所担负的任务与职责的下列内容和时间:
  (1)讲授该飞机初始地面训练所要求的每一相应科目或者其一部分的差异;
  (2)进行该飞机初始飞行训练所要求的每一相应动作或者程序的差异飞行训练;
  (3)局方认为对于该飞机、该运行、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所必需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计划小时数。
  (b)某一具体型别飞机的所有改型的差异训练,可以包括在该飞机的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定期复训中。
  第121.423条 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
  (a)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至少应当讲授适用于其指定职务的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ⅰ)合格证持有人的签派或者放行程序;
  (ⅱ)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ⅲ)足够的气象学内容,以保证掌握有关天气现象的实用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及各种高空气象情况的原理;
  (ⅳ)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
  (ⅴ)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ⅵ)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ⅶ)下降到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之前,以及在其后下降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ⅷ)对于喷气飞机,喷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特点,高速空气动力学和现代大型客机的操纵特性,包括喷气飞机失速、飘摆原理及其改出方法;
  (ⅸ)机组资源管理;
  (ⅹ)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2)对于每一飞机型别,应讲授下列内容:
  (ⅰ)一般介绍;
  (ⅱ)性能特征;
  (ⅲ)发动机和螺旋桨;
  (ⅳ)主要部件;
  (ⅴ)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和其他有关的系统;
  (ⅵ)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ⅶ)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变)从中脱离的程序,以及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时的操作程序;
  (ⅷ)使用限制;
  (ⅸ)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ⅹ)飞行的计划;
  (xi)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
  (xii)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b)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64小时;
  (ⅱ)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80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120小时。
  第121.425条 领航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领航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讲授本规则第121.423条(a)款规定的与其指定任务和职责有关的科目,以及与特定型别飞机有关的下列内容:
  (1)上升、巡航和下降速度的限制;
  (2)所安装的每项导航设备,包括有关的无线电、雷达和其他电子设备;
  (3)飞机的性能;
  (4)空速、温度和压力指示仪表或者系统;
  (5)罗盘的限制和补偿方法;
  (6)巡航控制图表和数据,包括燃油消耗率;
  (7)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8)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b)领航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ⅱ)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32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32小时。
  第121.427条 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讲授本规则第121.423条(a)款规定的与其指定任务和职责有关的科目,以及与特定型别飞机有关的下列内容:
  (1)通信系统的使用;
  (2)空中交通管制;
  (3)仪表进近程序;
  (4)航行通告系统;
  (5)通信资料的使用;
  (6)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7)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b)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I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ⅱ)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32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32小时。
  第121.429条 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ⅰ)机长的职权和客舱乘务员的职责;
  (ⅱ)旅客的管理,包括遇有精神错乱或者其他具有危及安全举动的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ⅲ)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2)对于每一飞机型别,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ⅰ)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介绍影响水上迫降、撤离、空中应急程序及其他有关任务的物理特征;
  (ⅱ)机内广播系统和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联络的设备的使用,包括遇到试图劫持飞机或者其他非常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ⅲ)厨房电器设备和客舱加温、通风控制装置的正确使用。
  (b)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资格检查,以确定其完成指定任务和职责的能力。
  (c)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ⅱ)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24小时。
  第121.431条 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ⅰ)通信系统的使用,包括这些系统的特性和相应的正常、应急程序;
  (ⅱ)气象学,包括各种类型的气象信息和预报,气象资料的分析(包括航路与终端区的气温和其他天气条件的预报),锋面系统,风的条件,以及各种高度的气象实况图和预报图的使用;
  (ⅲ)航行通告系统;
  (ⅳ)导航设备及其公布资料;
  (ⅴ)飞行签派员与驾驶员的共同责任;
  (ⅵ)有关机场的特征;
  (ⅶ)盛行的天气现象和可以供使用的气象资料来源;
  (ⅷ)空中交通管制和仪表进近程序;
  (ⅸ)签派员资源管理训练。
  (2)对于每一架飞机,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ⅰ)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于运行特性与性能特性、导航设备、仪表进近与通信设备、应急设备与使用程序、最低设备清单以及其他与飞行签派员任务和职责有关的课题;
  (ⅱ)飞行操作程序,包括本规则第121.423条(a)款第(2)项第(ⅵ)目规定的程序;
  (ⅲ)重量与平衡的计算;
  (ⅳ)飞机性能签派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ⅴ)飞行的计划,包括航路选择、飞行时间分析及燃油要求;
  (ⅵ)应急程序。
  (3)在训练过程中应当强调应急程序,包括在飞机遇到危难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发出紧急通报,以给予该飞机最大限度的帮助。
  (b)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由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地面教员对其进行的资格检查,以验证其在本条(a)款规定科目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c)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30小时;
  (ⅱ)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40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40小时。
  第121.433条 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飞行训练
  (a)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应当包含本规则附件D中规定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和低空风切变飞行训练。
  (b)本条(a)款所要求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风切变动作与程序应当在经批准能完成这些动作与程序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2)本规则附件D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可以在该附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分别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该型别飞机上完成;
  (3)本规则附件D中规定应当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和程序,可以按照本规则附件G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c)除本条(d)款规定者外,本条(a)款所要求的初始飞行训练,应当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完成下列计划小时数的飞行训练,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10小时;副驾驶—6小时;
  (ⅱ)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24小时;副驾驶—24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计划小时数至少为:机长—28小时;副驾驶—28小时。
  (d)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符合本规则附件G要求的高级飞行模拟机进行系统的飞行训练,且其训练大纲符合附件G的要求,则(c)款要求的计划小时数可以按照附件G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但是对于下列训练,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初次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组类ⅱ飞机上进行的初始训练,在飞机的驾驶员操作位置上完成至少5小时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包含本规则附件E中要求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和程序,并且包含至少30次起飞和着陆。
  (2)初次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组类ⅱ飞机上的升机长训练,在飞机的驾驶员操作位置上完成至少2.5小时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包含本规则附件E中要求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和程序,并且包含至少15次起飞和着陆。
  第121.435条 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a)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与完成飞行机械员的任务与职责有关的程序的训练,这些程序的训练可以在飞机、飞行模拟机或者训练设备上完成。
  (2)飞行检查,包括下列项目:
  (ⅰ)飞行前飞机检查;
  (ⅱ)在滑行、滑跑、起飞、上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期间,在飞行机械员工作位置上完成规定的任务;
  (ⅲ)在飞行中或者在飞行模拟机或者训练设备上完成其他职能,如燃油管理和燃油消耗记录的编制,正常、应急或者备用操作飞机的所有飞行系统。
  (b)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带仪表等级、飞机类别与多发级别等级的飞行机械员,或者在取得副驾驶资格后转为飞行机械员的驾驶员,可以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本条(a)款第(2)项中规定的全部飞行检查。
  (c)本条(a)款所要求的初始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具有与第121.433条(c)款对副驾驶规定的飞行训练相同的计划小时数,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
  第121.437条 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a)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包括足以保证其熟练完成规定职责的飞行训练和飞行检查。
  (b)本条(a)款所规定的飞行训练和检查应当在飞行中或者在适当的训练设备上完成。这种训练和检查也可以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在合格的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监督下完成。
  第121.439条 定期复训
  (a)定期复训应当以每12个日历月为一周期安排,保证每一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在该型别飞机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获得充分的训练并保持近期熟练水平。
  (b)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在所涉及的飞机和工作位置方面知识状况的问答或者考查;
  (2)根据需要讲授本规则第121.415条(a)款要求的初始地面训练的适当科目,包括应急生存训练(对飞行签派员不作要求);
  (3)对于客舱乘务员和飞行签派员,分别按照本规则第121.429条(b)款和第121.431条(b)款的要求进行资格检查;
  (4)机组资源管理定期复训,对飞行机组成员,可以在航线模拟训练中完成这一训练或者训练的某些部分。
  (c)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除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飞行机组成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ⅰ)组类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6小时;
  (ⅱ)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20小时;
  (ⅲ)组类Ⅱ飞机,25小时。
  (2)对于客舱乘务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ⅰ)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5小时;
  (ⅱ)组类Ⅱ飞机,12小时。
  (3)对于飞行签派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ⅰ)组类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ⅱ)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ⅲ)组类Ⅱ飞机,20小时。
  (d)飞行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对于驾驶员,至少完成本规则附件E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和低空风切变训练。复训的飞行训练应该在经局方鉴定合格,至少B级以上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进行,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为每12个日历月不少于8小时。除局方批准外,对于没有飞行模拟机的机型,复训应当在地面利用该型别飞机或者训练设备训练应急操作动作与程序,并且每12个日历月内至少应当有4小时使用飞机进行飞行训练。
  (2)对于飞行机械员,完成本规则第121.435条(a)款规定的飞行训练。
  (3)对于领航员、飞行通信员,足够的实机飞行训练和实机飞行检查,保证在有关操作程序和所用导航、通信设备方面能胜任工作,并熟悉合格证持有人有关航路的重要导航、通信资料。
  第121.441条 训练翻译的要求
  (a)未取得第121.477条规定的飞行机组成员英语合格证(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合格、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合格)的飞行人员接受外国教员使用英语进行本规定的各种训练时,应当由持有局方统一颁发的飞行翻译合格证的译员担任翻译。
  (b)外国教员使用其它语种对不熟悉该语种的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本规定的各种训练时,应当由经局方批准的翻译人员担任翻译。

O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第121.451条 概则
  (a)在配备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如需配备一名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的资深副驾驶,该副驾驶除无需满足本规则第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外,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b)除下列检查和训练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其他任何飞行检查或者训练:
  (1)驾驶员的航线检查;
  (2)领航员的飞行检查和在合格的领航员监督下实施的领航员训练;
  (3)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检查和在合格的飞行通信员监督下实施的飞行通信员训练;
  (4)飞行机械员的检查(除应急程序外),但被检查的飞行机械员应当是已按照本规则第121.471条(a)款规定合格并符合近期经历要求的;
  (5)客舱乘务员的训练和资格检查。
  (c)除驾驶员航线检查和飞行机械员飞行检查外,接受训练或者检查的人员不得作为机组必需成员使用。
  第121.453条 驾驶员的执照要求
  (a)只有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方可以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机长,或者在需要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由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副驾驶作为资深副驾驶。
  (b)只有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方可以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第121.455条 必需的训练
  (a)只有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了相应型别飞机和相应机组成员位置的下列训练,方可以担任该型别飞机的机组必需成员:
  (1)新雇员训练。对于新雇员,应当圆满完成新雇员训练提纲中的地面基础教育内容,并根据不同新雇员的原有经历和拟担任的职位,完成本款第(2)到(7)项中相应的训练内容。
  (2)初始训练。对于未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应当圆满完成初始训练。
  (3)转机型训练。对于已在相同组类其他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在转入该机型的同一职务之前,应当圆满完成转机型训练。
  (4)升级训练。对于在某一型别飞机上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应当圆满完成升级训练,方可以担任该机型飞机的机长。
  (5)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当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圆满完成差异训练。
  (6)定期复训。符合下列要求:
  (ⅰ)对于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应当圆满完成本规则规定的服务于每一机型的复训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ⅱ)对于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7)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对于因为不符合近期经历要求、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定期复训、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飞行检查或者飞行检查不合格等原因而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应当进行相应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b)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处理或者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应当按照CCAR-276规定进行训练并保持训练记录。
  第121.457条 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
  (a)在飞机上担任机组必需成员的人员,应当在该型别飞机和在该机组成员位置上,圆满完成本条要求的巩固知识与技术所需的飞行经验、飞行次数和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取得规定的运行经历。但下列情况除外:
  (1)除机长之外的机组成员,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在担任本职工作中,获得符合本条要求的运行经历。
  (2)符合机长要求的驾驶员可以担任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或者副驾驶。
  (3)对于同一型别中的各个改型,不要求在该改型上建立新的运行经历。
  (b)在获得运行经历时,机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持有适合于该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与等级;
  (2)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职位的相应地面与飞行训练;
  (3)这些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获得。但是,当某一飞机先前未曾由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时,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中所获得的经历可以用于满足本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c)驾驶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1)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对于完成初始或者升级训练、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的监视下完成规定的职责至少一个航段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在按照本条规定取得运行经历的过程中,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应当担任机长并坐在驾驶员座位上。
  (2)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
  (3)运行经历所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和飞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ⅰ)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小时;
  (ⅱ)组类Ⅰ,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小时;
  (ⅲ)组类Ⅱ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
  (ⅳ)本项要求的运行经历中,应当包括至少4次飞行,其中包括至少3次作为该飞机的操作驾驶员的飞行。其中的1次操作应当在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用人工飞行的方式操作飞机。
  (d)飞行机械员应当在飞行机械检查员或者教员的监督下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至少达到下列小时数:
  (1)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2)组类Ⅰ,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3)组类Ⅱ飞机,12小时。
  (e)客舱乘务员应当在飞行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飞行乘务检查员应当亲自观察这些职责的完成情况。正在获得飞行经验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f)对于新机型、新职位的驾驶员,为巩固其知识与技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其飞行连续性:
  (1)在完成新机型或者新职位上的训练之后的120天之内,应当安排航线飞行至少100小时;
  (2)如果驾驶员在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前,到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另一型别飞机上担任驾驶员,则该驾驶员在重新回到原新机型上担任驾驶员时,应当首先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经批准的复习训练;
  (3)对于在120天之内没有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熟练检查并重新建立120天之内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
  第121.459条 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a)如果副驾驶在所飞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资格,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1)在局方规定或者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2)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者小于1200米(3/4英里),或者跑道视程(RVR)等于或者小于1200米(4000英尺)。
  (3)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浆或者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情况;
  (4)所用跑道的刹车效应据报告低于“好”的水平;
  (5)所用跑道的侧风分量超过7米/秒(15海里/小时);
  (6)在机场附近据报告有风切变;
  (7)机长认为需谨慎行使机长权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b)在安排飞行机组搭配时,应当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别飞机上具有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时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局方可以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申请,使用对其运行规范作适当增补的方法,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1)新审定合格的合格证持有人没有雇佣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驾驶员;
  (2)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在其机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运行中使用过的某型飞机;
  (3)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该基地的驾驶员需要在该基地运行的飞机上取得资格。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套飞行机组排班系统,保证科学合理地搭配飞行机组成员,安全地完成所分派的任务。搭配飞行机组成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飞行机组成员的经历、资格满足所飞区域、航路、机场和特殊运行的要求;
  (2)飞行机组成员对所飞机型得到充分训练,使用设备、操纵飞机的整体能力满足运行要求;
  (3)飞行机组成员的年龄和性格特征;
  (4)所执行的飞行任务的其他特点。
  第121.461条 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a)在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驾驶员,任何驾驶员也不应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除非该驾驶员于前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本款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以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在任一连续的90个日历日内未能完成要求的三次起飞和着陆的人员,应当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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