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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

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四、第67.27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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