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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4修订)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207 〔神经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209 〔循环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211 〔呼吸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213 〔消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215 〔传染病〕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217 〔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219 〔血液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221 〔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223 〔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225 〔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227 〔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2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1 〔听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
  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但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233 〔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235 〔远视力〕
  (a)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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